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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观察|医生不是雷锋 开“飞刀”该怎么收费?

更新时间:2016-01-07    浏览次数:
最近,一篇《惊见医生做手术索要巨额“红包”!经视大调查记者全程实录“专家跑场费”始末》的文章不仅在医疗行业从业者的社交媒体中被盛传,这件事也成为普通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医生高呼“飞刀”合理,是体现医生劳动价值的表现;患者却感叹这种行为助长了歪风邪气。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多数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型公立医院,大医院专家到基层或民营医院“飞刀走穴”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尽管由此带来的隐患和医疗纠纷不在少数,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这一现象就一直存在。就在人们不断呼吁让医疗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之时,“飞刀红包”事件的出现,着实触动了医疗行业的痛点。

尴尬的“飞刀红包”打了谁的脸?

那篇被热传的文章大意是,一名肾结石患者在湖南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手术,由于病情严重,必须从大医院请教授过来主刀,这家医院私自收取费用7000元给主刀教授作为“专家跑场费”,既没有收据也没有发票,该教授当天还在医院有同样的六台手术。

“专家跑场费”是个在业内再熟悉不过的名词了。随着人们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大医院专家们“飞刀走穴”成为常态。一家网站在2015年就此对3000多名医生进行调查显示,55%的医生称“所在医院医生‘走穴’现象普遍”,近三成医生表明“本人曾‘走穴’过”。经常在周末外出“走穴”的医生甚至总能在机场碰到同样去“走穴”的同行。其实,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对专家们的到来也持欢迎态度,留住了患者,也提高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最重要的是,“飞刀走穴”可以给专家们带来不菲的收入。长久以来,医生的合法收入并未体现出真实的劳动价值,很多医生只能依靠“走穴”提到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立医院会诊费用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以湖南省为例,院际会诊主任医师级别每次260~300元不等,外埠会诊加收一倍,每次520~600元不等,但这样的价格并不足以支付医生的人力资源成本。于是,患者、医院、医生之间就根据市场,逐步形成了天然的价格体系。如今,邀请专家会诊做手术的费用基本在5000~10000元之间,邀请外地专家做手术的费用有时要高过10000元,并且这种灰色交易长期存在。

相比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更有优势。目前,北京京都儿童医院就实行了点名会诊和点名手术这两项制度。从外院找专家来会诊,点名会诊费按照专家不同职称来确定价格,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如果患者点名从外院请专家来手术,价格制定原则仍按照不同技术职称、医院品牌、专业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协商专家本人后确定点名手术价格,一台手术的点名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京都儿童医院院长童奔告诉健康界,由于公立医院收费价格是由国家制定,因此医生为赚钱到公立医院“走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想要“专家跑场费”阳光化,目前只能在民营医院实施。

“专家跑场费”收多少钱合适?

一名医生从大学毕业,一直熬到专家教授,其中的艰辛外人无法体会,利用休息时间去为非本院患者解除病痛收取一定费用,虽然不合法,但也算合情合理。然而,“专家跑场费”究竟要多少钱才合适呢?实事求是讲,公立医院长期垄断优质医疗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寄希望于让政府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显然并不能体现真实的市场博弈,其结果会强化垄断,甚至破坏市场化进程,这条路貌似走不通。

尽管随着近年来医生多点执业放开,越来越多的医疗人才资源流动起来,但人们必须承认的是,触动利益格局,打破垄断,在现阶段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我国医生大都是“单位人”,与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院自己培养和引进来的人才去别的医院做手术,医生所在单位对于医生“走穴”自然缺乏积极性。

与此同时,不少医生早已习惯了“飞刀走穴”,不愿意被多点执业管起来。这源于“走穴”不被约束,医生自己可以选择时间和医疗机构,并且是现金交易,相比多点执业事先约定的收入会更高。不仅如此,“走穴”医生可以只做手术,不用操心患者后续康复治疗,而多点执业则要对病人进行全程管理。

医生“走穴”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按照目前医改缓慢推进的程度,医生“走穴”收取“专家跑场费”这一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短期内不会被根除。需要正视的是,现有的法律环境并不利于医生“走穴”。医生外出会诊引发医疗纠纷时,尽管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但医生被起诉连带成为被告时有发生。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最近几年受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医生本人被高额追偿并不是天方夜谭。

有律师此前曾经办理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医生应某外地医院的邀请,为一位患者做手术,术中患者大出血,死在了手术台上。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控告,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罪将该医生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医师应按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尽管该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应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行医,而没有在外地医院行医的资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该医生在外地医院行医视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构成非法行医。最后,法院认定该医生非法行医罪成立。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不太成熟的政策,由多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也仅仅是个“意见”,这意味着医师多点执业在没有法律支持的前提下,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当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时候人们忽然发现,真正可执行的法律在现实面前显得如此滞后。邓利强提醒,医生外出会诊和手术,尽量要进行备案,避免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生处于被动地位。

虽然真正意义上的医师多点执业受到体制、惰性等因素的限制,但多数业内人士仍相信,让医生流动起来是大势所趋。未来只有让符合经济规律的医改提速,才能保障各方利益。